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刑诉字(2014)4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7909******,初中文化,家住岐山县祝家庄镇西庄村坡河组*号副*号,农民。2014年2月20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4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元月30日中午11时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在西庄村坡河组(肖家坡)东沟坟地给其父亲上坟烧纸时不慎引燃山坡面,且着火面积较大,至当日14时许,在镇村群众及林业部门积极扑救下,大火被扑灭。经现场勘验鉴定,造成失火林地总面积240亩,其中灌木林地面积91.5亩,侧柏未成林地面积43.5亩,荒山面积10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失火引发林地着火且面积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黄丽萍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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