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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合同诈骗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刑检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春城街道*****组。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3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5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冯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小区物业办公室,虚构其享有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岳家村村私家菜园四万平米土地的使用权,租赁给被害人吕某某并与之签订租赁合同,骗得吕某某人民币20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汪某某、王某某、吕某某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夏某某、耿某某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文婷

代理检察员:石林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三册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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