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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合同诈骗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Z36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社区平房区**街坊**号,系鄂尔多斯市**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0月份,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虚构其能办理出网签变更手续骗取被害人崔某某、杨某某签订合同,骗取二人共计13.6万元的事实;

2.2019年9月、10月份,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明知无能力办理出房屋网签手续的情况下,虚构其有能力办理出网签变更手续,骗取宋某某6.66万元、姜某某4.98万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虚构其能办理出网签变更手续骗取他人财物,同时其明知无能力办理出房屋网签手续的情况下,虚构其有能力办理出网签变更手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佳宁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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