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冯善进,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湖北省保康县**矿业有限公司**,原湖北省保康县**镇**村**,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现住湖北省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善进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份,被告人冯善进和被害人樊某某在赴欧洲旅游结识后,冯善进邀请樊某某等人到保康县**村其家中作客时,**村**、保康县**矿业有限公司**、襄阳、保康两级人大代表,且获得过 "湖北好人"名号,并告诉樊某某郭家庄村地下有磷矿石,因挖鱼塘国家有补贴,谎称郭家庄村支两委已研究同意以挖鱼塘的名义开采磷矿,相关挖鱼塘和采矿的行政审批手续已办好,提出与樊某某合伙开挖鱼塘,隐瞒了自己及其公司在外有大量债务,资金链已断裂,根本无履约能力的事实。樊某某便信以为真,于2013年7月5日与冯善进签订了《挖修鱼塘合作协议书》,协议签订后,2013年7月8日樊某某依约转账给冯善进50万元订金。其后,冯善进在末谈好拆迁补偿及机器设备未进场的情况下,谎称已谈好拆迁补偿事宜,需要支付拆迁、征地、林业手续等相关费用,催促樊某某支付余款。樊某某于2013年7月16日至2013年9月18日,先后分6次向冯善进的农行卡、建行卡转账205万元。冯善进收到255万元款项后,并未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拆迁、征地等费用,而是立即采用转账或取现的方式,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高利贷借款、信用卡透支款等债务,导致该合同根本无法履行。 2013年底樊某某多次要求冯善进履行合同或归还投资款,冯善进以种种理由推脱,后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挖修鱼塘合作协议书》、银行转账流水、相关协议、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付某甲、付某乙、周某甲、柳某某、周某乙、任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冯善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善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彩冬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善进现羁押在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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