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县**镇**村,现住大城县**镇**村。2011年4月8日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赤峰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津保南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城县阜草路段时,与前方顺行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冯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冯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82.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栋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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