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51981********,汉族,大学本科,原融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现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柳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9月1日,经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冯某某在担任融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 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钱某承建融水县千户苗寨一、二期工程项目的验收和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钱某送给的现金35万元。
1.201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融水县城投公司旧址办公楼下收受钱某通过其下属顾某某送给的现金20万元。
2.201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沃尔玛商场附近,收受钱某通过其下属顾某某送给的现金15万元。
二.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刘某某承建融水县城南大道工程A段、苗都大道B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收受刘某某送给的现金21万。
1.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柳州市阳和大桥附近收受刘某某送给的现金2万元。
2.201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融水县苏盟商业广场刘某某办公室,收受刘某某送给的现金2万元。
3.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融水县苏盟商业广场刘某某办公室,收受刘某某送给的现金3万元。
4.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融水县苏盟商业广场刘某某办公室,收受刘某某送给的现金3万元。
5.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融水县苏盟商业广场刘某某办公室,收受刘某某送给的现金3万元。
6. 201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融水县苏盟商业广场刘某某办公室,收受刘某某送给的现金3万元。
7.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柳州市城中万达广场附近,收受刘某某送给的现金5万元。
三.2017年至2020年期间,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某承建融水县玉融大道、东宁大道、融东大道工程项目的验收和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某送给的现金20万元。
1.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了张某某送给的现金8万元。
2.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融水县振城大厦附近收受了张某某送给的现金2万元。
3.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了张某某送给的现金10万元。
四.2017年至2020年期间,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石某承揽白云乡林城村日蒙屯、良寨乡安全村良台屯易地扶贫安置点、融水县易地扶贫搬迁县城安置项目铁坑(二期)工程施工便道及平整场地设计业务和设计费拨付提供帮助,收受石某送给的现金14万元。
1.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融水县芦笙广场附近收受石某送给的现金2万元。
2.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融水县芦笙广场附近收受石某送给的现金3万元。
3.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融水县振城大厦地下停车场收受石某送给的现金4万元。
4.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了石某送给的现金5万元。
五.2017年至2018年期间,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姚某承揽融水县千户苗寨一期工程、水东新区广场人防工程、“美丽柳州”乡村建设综合示范村的设计业务和设计费拨付提供帮助,收受姚某送给的现金5万元。
1.2017年7月一天,被告人冯某某在柳州市育才路柳南区政府附近收受姚某送给的现金1万元。
2.2017年9月一天,被告人冯某某在柳州市育才路柳南区政府附近收受姚某送给的现金1万元。
3.2017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在柳州市八一路柳州市建筑科学院附近收受姚某送给的现金1万元。
4.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在柳州市育才路柳南区政府附近收受姚某送给的现金1万元。
5.2018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在柳州市育才路柳南区政府附近收受姚某送给的现金1万元。
六.2016年至2017年期间,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刘某某承揽融水县东宁大道、融东大道、玉融大道的设计业务和设计费拨付提供帮助,收受刘某某送给的7万元。
1.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柳州市石尚1966附近收受刘某某送给的现金3万元。
2.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柳州市育才路附近收受刘某某送给的现金4万元。
七.2016年至2018年期间,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田某某承揽融水县三桥及连接线、玉融大道东段、东安南路的岩土工程勘察和勘察费拨付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冯某某在柳州市柳开鑫苑小区附近收受田某某送给的现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鹏飞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