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和平区**道**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顺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天津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3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同年5月13日补充调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被告人冯某某与时任天津市甲中学副校长的肖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利用肖某某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朱某某、刘某甲办理子女转学籍事宜、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人民币1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将赃款俵分。
(二)行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冯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时任中共天津市乙中学总支部书记的陈某某(另案处理)办理学生转学籍事宜,先后三次给予陈某某共计7万元:
1、2019年7月至8月间,因为杨某某、杨某某办理在天津市丙中学、天津市乙中学就读事宜,给予陈某某2万元。
2、2019年9月,因为刘某乙、刘某丙办理在天津市丙中学就读事宜,给予陈某某5万元。
天津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经调查,于2019年9月5日对被告人冯某某采取留置措施。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退缴违法所得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肖某某、朱某某等八名证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的说明、到案经过的说明、户籍证明材料、基本情况、工作职责、银行交易流水、学籍基本信息、学籍证明及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部分犯罪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学娇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调查卷六册、补充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