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现住**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6月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18时许,被告人冯**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县**镇**村**路段时,与行人周**发生碰撞,致周**受伤。**县**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事故发生后,将冯**带至******局**医院提取静脉血封存备检。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冯**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周**不承担责任。经委托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冯**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0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证人周**、张**、胡**的证言;
3、被告人冯**的供述;
4、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无摩托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江禹伸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冯**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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