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99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县**镇**村**组**号。2018年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东升镇**路与**交汇处,碰撞被害人胡某辉驾驶的粤TU****号小型轿车,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6.1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胡某辉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13528******)。
2、本案案卷2册、电子光盘1张。
3、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扣押相关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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