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Z24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乡**村**巷**号。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冀AN****号小型汽车,沿松山区松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松城路与松山大街交叉口路段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冯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98.5mg/100ml,属醉酒。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冯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东兵
检察官助理:隋晓杰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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