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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住肃州**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从肃州区东方名都卡诺酒菜馆附近驾驶未悬挂车号牌的甘F****7黑色帕萨特牌小轿车行驶至肃州区和顺园小区内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1.9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荣

检察官助理:李艳霞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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