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监利市**镇,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悬挂“监利过渡牌6****5”金彭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舒某某,沿监利市**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同日7时25分许,冯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大道与高速连接线交叉路段,在驾车右转弯的过程中,与高速连接线上由北向南行驶的由姜某某驾驶的鄂D****2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舒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监利市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冯某某被送往监利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冯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对冯某某提取血样并送检,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l。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舒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悬挂“监利过渡牌6****5”金彭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照片;2.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被害人姜某某、舒某某的证言;4.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烁
检察官助理:鲁智琪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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