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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0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吉林省辽源市,户籍所在吉林省辽源市**区**街**社区**花园**号楼**单元**室,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吉DF****号小型轿车从老城镇洪都超市沿南海大道往道辅村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南海大道香荷荷KTV路段处,被在该处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并当场对冯某某进行酒精呼吹式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随后,民警将冯某某带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送检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的平均值为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案件涉案财物发还清单、酒精呼吹式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驾驶车辆照片、常住人口查询;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娜娜

检察官助理:王文洁

2020 年 4 月 7 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海南省澄迈县**镇**小区**号);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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