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松阳县**街道**小区**号,现住松阳县**街道****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71****的小型越野客车,从松阳县***镇**街出发,行驶至松阳县***公里**米***路段一转弯处时撞到右侧树木,车子失控打转两三圈后停止。后冯某某离开事故现场,联系了朋友徐某某前来顶替。4时20分许,冯某某驾驶浙K25****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徐某某来到事故现场,告诉民警其是浙A71****车辆的车主,但谎称车子是由徐某某驾驶时发生的事故。因交警怀疑冯某某有酒后驾驶车辆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检测。经呼气检测,冯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16.8mg/100ml。随后冯某某被带至松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在民警调查过程中,冯某某主动交代了其驾驶浙A71****车辆发生事故及联系徐某某顶替的经过。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经松公(交)认字第xxxx号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莲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