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5********,汉族,大专毕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济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10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豫UZ****号牌越野车沿济源市西关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到段某某驾驶的豫U9****号牌轿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8mg/100ml。冯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 楠
郭爱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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