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5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6********,汉族,初中毕业,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因证据尚未达到起诉标准被兰考县公安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00时40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的豫B88V98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兰考县城关镇车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车站路与中山南北街交叉口西5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从冯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8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查经过、查获经过、有无违法违纪记录证明、民警李安东和民警杨辉证明材料、呼气时酒精测试单及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冯某某驾驶机动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豫唯实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03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讯问冯某某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来力
检察官助理:郭东鹏
2020年10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拘留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