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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5241979********,汉族,高中文化,尚义**局工作人员,现住址:河北省张某某经开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市尚义县**街**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京LC****)行驶至长城西大街与中兴北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33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牛某某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成华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某某经开区**小区**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32933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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