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61968********,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现住下花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月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号白色“三本”两轮摩托车,沿下花园区花园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宏福路北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1.90mg/100ml。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户籍证明;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查处经过、人民警察证、行政执法证;4、查扣照片;5、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6、行政强制措施凭证;7、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证明、证明。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四、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号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湘
检察官助理:祁玉春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下花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1册和提起公诉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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