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辛立庄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CC****轻型栏板货车沿廊涿高速连接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湾乡南固城村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成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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