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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11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零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7分,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清苑区城区通往魏村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该公路与朝阳南大街交叉口西侧50米处左右时,被在该处设卡查酒驾的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保定市看守所出所人员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胡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海滨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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