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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6〕48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宿舍**号。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邳州市X302公路行驶至0.8K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三轮车等物证;

2.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6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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