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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37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乡**村**街**号。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6月29日释放。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及其同事郭某某等人在苏州市吴某区松陵镇花园路“赣乡楼”饭店吃晚饭,期间被告人冯某某饮用3瓶左右“乌苏”牌啤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苏A5****”的小型轿车,途经花园路、云梨桥,行驶至苏州市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大道如归桥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7.抽血视频、吹气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  浩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系电话18550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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