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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6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海门市**工作人员,住海门市**街道**花园**幢**室。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21时50分许,醉酒后驾驶苏F1****号小型轿车,沿海门市**街道**花园小区内部道路行驶至**花园**幢东南侧地段,因发生事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1mg/100ml血液。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等候现场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海门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平

                             检察官助理:季松博

                               2020年6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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