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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69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66********,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街**号**房,现住址为广州市越某某**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时4分,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240.4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lOOml以上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军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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