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02时39分许,被告人冯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南出旧广花公路东125米时,与路中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冯某某受伤,二轮摩托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l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田晓康
检察官助理:徐谅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3863****。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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