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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庄,住址同上。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平舆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杨高路9公里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4.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照片2张;血样提取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无工作单位证明;非党员证明等;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4、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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