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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焦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鲁******号小型轿车,沿聊城市茌平区悦来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聊城市茌平区**路石马林桥路口时,因醉酒驾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00.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胡冰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焦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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