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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历城区**镇**村**号。2007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7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市中区南辛庄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辛庄西路85-1号门前,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右转的战某某(男,24岁)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报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冯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14年5月21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失联,2020年3月30日再次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战某某证言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冯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刑事犯罪前科、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斐然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监视居住(电话:1396903****);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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