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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88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自北向南行驶至铜陵市淮河大道金苑小区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被告人冯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随后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冯某某静脉血样乙醇含量为183.0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人员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其他违法记录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通知书、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决定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蕾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铜陵市郊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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