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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1********,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现住宁夏西吉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安,宁夏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00时25分许,经人举报冯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交警发现冯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号牌为宁D****2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吉县将台大酒店门口路段,遂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冯某某呼吸式酒精测试值为192mg/100ml,后抽取血液并委托宁夏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根据固公物证血鉴字【2020】570号血醇检验报告书,冯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3.5mg/100ml,冯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书、驾驶证复印件、返还物品凭证、路检路查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光盘制作说明;

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证言;

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固公物证血鉴字【2020】570号血醇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仇转正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5258****)。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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