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12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无号牌(车架号:LFFJGV1C7K1600122)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部县南隆镇桂香路115号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整治酒驾时现场挡获,经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其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提取其体内血液。华科所[2020]毒鉴字第06224A号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所送检材(冯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8.6±7.4)mg/100ml(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为5%,包含因子K=2,置信水平为9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亚绯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其联系电话:1819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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