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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胜利油田**社区未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花园*号楼东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6月18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6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0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东营区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济南路与西二路路口东侧三百米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东营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176.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耀海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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