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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73********,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村委**村**巷**号之一,现住阳江市江城区**路**村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无号牌(车架号:06***)二轮机动车沿阳江市江城区**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天20时12分许行驶至阳江市江城区**路**路**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冯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38/100ml。经抽取血液检验,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5mg/100ml。

2020年12月29日,经办案民警通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2、血液检验报告、现场照片;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衍

2021年1月12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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