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生,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2202821989********,职业:***。现住址:吉林桦甸市**局**屯**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局**派出所管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时30分,被告人冯某饮酒后驾驶吉B*****号大众牌小型轿手,沿本市二道区荣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民丰大街交会东2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琰琰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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