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区**组**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蒙H*****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海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腾起修理厂门前处被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鉴定文书查明,冯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35.5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说明、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获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证信息查询单;
2、证人证言:证人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呼吸式检测凭条、(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242号理化检验鉴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勇波
2019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锡林浩特市;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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