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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97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2001********,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郑州市二七区**办事处**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凌晨5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本市二七区郑登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侯张线交叉口处时,遇马某某驾驶的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郑登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左转弯调头,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人员接报警后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0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2、证人马某某证言;3、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犯罪记录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晋芳 

检  察  员:张  剑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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