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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22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路一段***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学期,被告人冯某某和其父亲冯某甲使用川S*****小型面包车接送小孩上学、放学,每个人每学期收取500元费用。2019年12月6日07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川SUQ612小型面包车送小孩上学时,在达州市通川区磐石镇松石洞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查该车共搭载乘客19人,严重超过该车核载7人的数量,属于严重超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现场查获照片等;2.证人何某某、袁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案发现场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德胜

2020年413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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