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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胡同**旅店暂住,无前科。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1日22时09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蒙D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动力机胡同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相向行驶由王某某驾驶载有丁某某的蒙D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致冯某某、王某某、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51.7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辉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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