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3********,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莫旗**镇**村,现住内蒙古莫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侧。2016年6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莫旗公安给予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行政处罚;2016年12月21日因赌博被莫旗公安局给予罚款500元行政处罚;2017年7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莫旗公安局给予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行政处罚。2020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营运车辆行驶至莫旗尼尔基镇小转盘附近时,被莫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被鉴定人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77.53mg/100ml。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12月17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佳印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住莫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侧;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证据开示表一份;
4.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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