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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9********,汉族,本科文化,苏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相城区******室(户籍所在地为本市相城区******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牌照为苏E3****的小型客车从本市相城区的胡桃里餐厅出发,途经相城大道、东环快速路、北环快速路,行驶至齐门路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mg/100ml。

在被查获后,被告人冯某某让同车人员张某某顶包,意图逃避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出具的执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峻

检察官助理:姜顺译

2020年9月4

                                      

附件:

1.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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