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9********,汉族,本科文化,苏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相城区**镇**园**室(户籍所在地为本市相城区**村**角**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牌照为苏E3****的小型客车从本市相城区的胡桃里餐厅出发,途经相城大道、东环快速路、北环快速路,行驶至齐门路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mg/100ml。
在被查获后,被告人冯某某让同车人员张某某顶包,意图逃避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出具的执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峻
检察官助理:姜顺译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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