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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脂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8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镇**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31日因辱骂并殴打他人,被米脂县公安局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米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2时30分许,冯某某驾驶陕K*****小型轿车在米脂县银州北路四季火锅门前路段倒车时,将头北尾南豆某某停放的陕K*****小型普通轿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米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冯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豆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积极进行赔偿,取得了对方谅解,豆某某自愿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 

 2020年08月02日,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从标有“冯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浓度,其浓度为:228.32mg/100ml,2020年08月03日,当事人冯某某本人对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提出重新鉴定。

2020年08月10日,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从标有“冯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浓度,其浓度为20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米脂县公安局接处警记录、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表及照片、米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惠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综上,本院认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向米脂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

检察官:赵槿

                              2021年2月10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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