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11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镇,现住辽宁省昌图县**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朋友在阿都沁苏木一饭店内吃饭饮酒,之后21时许,驾驶捷达牌小轿车(辽M*****),沿科左后旗阿都沁苏木街内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芒果歌厅附近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23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9.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海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245号检验意见书;
5.视听资料:审讯、采血视频光盘各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 察官:郭珊珊
检察官助理:赵珊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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