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本案无证驾驶,于2020年4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晚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其租住的福清市**街道**村**号饮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两轮普通摩托车从上述租住处出发,途经福清市石竹街道清宏路与福政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到福清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13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福建南方车辆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冯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车属于普通两轮摩托车范畴。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车辆鉴定有限公司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照片、行车路线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魏雅钦
2020年5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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