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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和同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尤某某**镇**村一家小炒店内喝了一些酒。同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照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由乾美村往梅仙镇梅苑新村方向行驶,行经梅仙镇坪寨大桥桥头三枝分叉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同日16时23分,被告人冯某某在尤某某总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同年8月28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81mg/100ml。同年9月1日,经尤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本事故同等责任。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尤某某总医院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案发后,张某某表示无需被告人冯某某赔偿并对其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无证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原件、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20]醇鉴字第7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1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20]车痕鉴字第3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爱梅

检察官助理李晓敏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5960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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