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8,汉族,高中肄业,务工,住河南省**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社旗县Y0**(**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县**镇**镇村路段时,与步行的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冯某某受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28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8.02mg/l00m1。
2020年8月7日,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车辆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鉴定意见;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卓
检察官助理:张宏哲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住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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