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6日被睢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5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到睢县**乡**村十字路口处,与睢县**乡**村代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经检测,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2.6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摩托车、被撞三轮车(照片)。
2.书证---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
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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