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21984********,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平陌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豫******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塔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登封市大冶镇塔庙路段时,被登封市公安局交警五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冯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5.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至2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