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21984********,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平陌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豫******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塔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登封市大冶镇塔庙路段时,被登封市公安局交警五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冯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5.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至2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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