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3********,汉族,大专文化,快递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靖远县乌兰镇城关加油站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郑某某、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血样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华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9566****;
2.案卷两册、视频光盘一张;
3.起诉书十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制作说明一份;
6.办案说明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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