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道县*******职工,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湘M*****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载混凝土从道县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方向开往道县县城方向,9时许,当车行驶至G207线道县富塘街道小麦塘村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在前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并碾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并与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情节,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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