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房县**站**,户籍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23分,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鄂C****7号轿车行至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交通局门前路段。因处置不当,车辆后溜而撞向同向后方停车等候交通信号灯的方某某驾驶鄂C****警号小型普通客车头部,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冯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39.14mg/100ml。经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冯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血样提起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刑事照片、现场图;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9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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